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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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体系,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更好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拟定本
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任关
系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导向:按岗位价值、承担责任、任职资格等因素,确定各个岗
位的薪酬标准。
(二)业绩导向:员工的实际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状况、部门绩效和个人的
工作业绩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三)市场导向:公司薪酬水平要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保证公司薪酬
水平在外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
后执行。薪酬委员会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其薪酬管理、
考核和监督的董事会专门机构。董事的薪酬经薪酬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进行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经薪酬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无需提交至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人力、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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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方案的实施,负责公司薪酬管理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员工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长期激励、津贴及福利
等。公司依据业务特点及个人价值创造,实施差异化薪酬激励组合,同时会结合
外部市场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根据员工所在岗位承担的职责、岗位要求及重要
性、市场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部门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的
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综合核定。
(三)长期激励:公司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发展
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长期回报。公司同时设置了长期激励基金,长期
激励基金属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也
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长期激励基金的计提金额由董事会在不超过《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
励基金管理办法》约定的上限范围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长期激励基金的提取和管理由人力、财务部共同负责。长期激励基金使用时,
公司会设置相应的约束条件,只有达成相应的约束条件,权益才能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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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公司重大战略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变化等其他重大事项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或因经营方向调整、重大战略转型而需要调整员工薪酬结构时,董事会可以
调整现行长期激励基金计提规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津贴:依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级、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的不同适用不
同的津贴和标准。公司按照员工所在国家、地区和实际运营情况在薪酬实施细则
中制定适用的津贴类别和标准。
(五)福利: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健康保障、餐饮补贴、住房援助、出行关怀
及子女教育等一系列全方位、多层次的福利措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调整
第七条 员工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在本月规定时间内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第八条 员工的绩效薪酬按照所在公司/部门的激励方案,一次性或分次递延
发放。
第九条 员工长期激励的计算和发放按照公司具体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津贴及福利的发放按员工所在公司当地政府
要求及公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由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外部薪酬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现有的薪酬策略和水平不能吸引和保留
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须的人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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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时;
(三)公司面临严重经济困难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公司经营状况有重大
改善或业绩有显著提高时;
(四)员工的岗位发生变化或岗位的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
(五)员工的绩效优秀或薪酬水平不能体现岗位价值时。
第五章 薪酬信息与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薪资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员工薪资及薪资等级是公
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 因工作原因而知悉他人薪资及薪资等级等信息的相关人员,未经
允许不得对内、对外泄漏公司薪酬水平或员工个人薪酬及薪资等级信息。
第十五条 员工应做好个人薪酬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询问他人薪酬及薪级
信息,也不可以向他人透露个人的薪酬及薪级信息。
第十六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公司正常秩序,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内部
管理规定,对违反者采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以最新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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