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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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30 号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67
号“医惠中心”23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
明路 567 号“医惠中心”23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魏乃绪主持,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5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066,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13%,
其中: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859,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42%。
票的股东共计 74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207,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9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49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207,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
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苍南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路楠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博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本次表决,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9,872,11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3263%;反对 1,667,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013,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37%;反对 1,66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18%;弃权 52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董事会关于本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苍南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路楠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博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本次表决,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9,811,37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523%;反对 1,691,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952,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673%;反对 1,69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45%;弃权 563,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曹 程 钢
                               经办律师:
                                           竺尚阳
                                           毕 波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
本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丹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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