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辉丰: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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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 辉丰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042),公告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3 人,代表股份 466,350,93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0.9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6,987,7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98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8 人,代表股份 29,363,2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9477%。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1 人,代表股份 32,839,54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2.17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476,34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3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8 人,代表股份 29,363,20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477%。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2,634,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2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20%;反对 3,58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76%;弃权 1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4%。
   表决情况:同意 462,634,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2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20%;反对 3,58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76%;弃权 1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2,465,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954,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91%;反对 3,75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04%;弃权 131,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
  (三)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462,711,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9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70%;反对 3,4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310%;弃权 2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0%。
  (四)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462,695,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83,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683%;反对 3,4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310%;弃权 23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7%。
  (五)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462,695,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83,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683%;反对 3,5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13%;弃权 1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4%。
  (六)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462,787,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276,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503%;反对 3,4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0%;弃权 1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7%。
  (七)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462,606,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095,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988%;反对 3,6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80%;弃权 1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2%。
  (八)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462,694,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83,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671%;反对 3,4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1%;弃权 20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462,784,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273,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411%;反对 3,4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1%;弃权 1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7%。
  (十)审议通过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 461,626,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115,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37%;反对 3,7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40%;弃权 1,0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23%。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孙俐、潘春香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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