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 关于乐歌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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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9
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歌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有的“乐歌转债”。截至目前,“乐歌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
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5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乐歌转债”
转股价格 32.91 元/股的 70%,即 23.04 元/股。且“乐歌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
息年度,根据《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乐歌转债”
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乐歌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
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
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乐歌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0 月
股价格(32.91 元/股)的 70%,即 23.04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
“乐歌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乐歌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面值与当期应计
利息之和。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4.00%(“乐歌转债”第 6 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10 月 21 日至
  计算可得:IA=100×4.00%×44/365=0.482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乐歌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482 元/张(含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关于延续境外
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 号)及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有“乐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386 元/张;②对于持有“乐歌转债”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 号),免征所得税,回售实
际所得为 100.482 元/张;③对于持有“乐歌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
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82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
利息所得税。
  “乐歌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乐歌转债”。“乐歌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
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
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
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公司将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
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12 月 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
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
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
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
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乐歌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年 12 月 17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乐歌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乐
歌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
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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