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
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事项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权和实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类投资。对内投资主要指对公司内
部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投资。公司就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十二
个月内投资额累计计算。
(一)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投资事宜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的期末净资产的 20%以上(其中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金额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10%以上);
期经审计的期末总资产的 30%以上;
超过 500 万元;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权限标准且未达到公司股东会权限标准的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的期末总资产的 10%以上;
期经审计的期末总资产的 10%以上;
超过 200 万元;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条 银行借款
单笔金额在 1 亿元以上银行借款由股东会决定;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至 1 亿元之间的银
行借款由董事会决定;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下的银行借款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但贷款银行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出借款决议的除外。
第四条 担保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何担保;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上述第 2 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提供两者之间以外的对外担保,如为业务需要提供对外
互保,须经上述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五条 购买、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按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总资产 10%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的(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
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权益相关
的净利润计算),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按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5%以上,但未达到公
司股东会权限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
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权益相
关的净利润计算),但未达到公司股东会权限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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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可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第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10%以上的资产报废清理
或削价变卖、坏账的处理,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期末
净资产 5%(含 5%)以上,但未达到公司股东会权限标准的资产报废清理或削价变卖、坏账的
处理,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金额在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5%以下,同时单笔
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清理或削价变卖、坏账的处理,可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
备案。
第七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
对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事宜,由董事会
按该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其他
策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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