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股东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系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符合会计专业人士规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
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
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
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应协调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决策所需
的相关书面资料。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所述通知
时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
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及审计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
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其召开沟通会议,沟通审计计划、审计范
围、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督促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前,审计委员会
应当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 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
为准。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