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科智能
股票代码:30089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钱炳炯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岑腾云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季永聪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王雪洲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胡绍水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李郁丰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6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602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2 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科智能”)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李郁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晟盈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晟捷投资 指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晟盈投资 指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山科智能 指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芯半导体、受让方 指 湖北长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李郁丰、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晟盈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少山
科 智 能 股 份 9,815,387.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 9,815,38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00%,占剔
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7.0581%)。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李郁丰、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晟盈投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长芯半导体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钱炳炯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2221971********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岑腾云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222196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季永聪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3291974********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王雪洲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106197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胡绍水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62329197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李郁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123197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企业名称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6楼601
出资额 1,027.95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7WGG58F
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服务)
企业名称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6楼602
出资额 245.85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80WCA3Y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
经营范围
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在上市公司担任的职务
钱炳炯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长
岑腾云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季永聪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总经理
王雪洲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胡绍水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在上市公司担任的职务
钱炳炯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长
岑腾云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季永聪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总经理
王雪洲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胡绍水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任职人员姓名 任职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
钱炳炯 密码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全心泉意(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岑腾云
杭州广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杭州山海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季永聪
泉州市水务水表检验有限公司 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钱炳炯先生、岑腾云先生、季永聪先生、王雪洲先生以及胡绍水先生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核
准并上市发行后 60 个月。2025 年 9 月 27 日钱炳炯先生、岑腾云先生、季永聪
先生、王雪洲先生以及胡绍水先向公司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
的通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
钱炳炯先生、岑腾云先生、季永聪先生、王雪洲先生以及胡绍水先生无关联关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
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李郁丰先生为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和钱炳炯先生、岑腾云先生、季永聪先生、王雪洲先生以
及胡绍水先生无关联关系。
晟捷投资和晟盈投资为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控制的持
股平台。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引
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投资者,便于上市公司后续借助战略股东
的产业资源和资金优势,丰富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布局,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
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减少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5,113,778.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60.7003%,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61.2038%。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5,298,391.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3.7002%,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54.145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郁丰、晟捷投资、晟盈投资与长芯半导体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钱炳炯、
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先生、胡绍水、李郁丰、晟捷投资、晟盈投资将持有的
山科智能股份 9,815,387.00 (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00%,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
份后总股本的 7.0581%)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长芯半导体。本次权益变动前后,
各方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钱炳炯 20,830,292.00 14.8555% 19,012,118.00 13.5588%
岑腾云 16,031,953.00 11.4334% 14,623,842.00 10.4292%
季永聪 13,526,936.00 9.6470% 12,416,951.00 8.8553%
王雪洲 12,132,186.00 8.6523% 11,176,125.00 7.9704%
胡绍水 5,742,829.00 4.0956% 5,436,439.00 3.8771%
李郁丰 8,395,386.00 5.9873% 7,555,328.00 5.3882%
晟捷投资 7,210,115.00 5.1420% 4,330,393.00 3.0883%
晟盈投资 1,244,081.00 0.8872% 747,195.00 0.5329%
长芯半导体 - - 9,815,387.00 7.0000%
合计 85,113,778.00 60.7003% 85,113,778.00 60.7003%
注:1、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剔除回
购股份影响后,本次权益变动后钱炳炯持股比例为13.6713%,岑腾云持股比例为10.5158% ,
季永聪持股比例为8.9288%,王雪洲持股比例为8.0366%,胡绍水持股比例为3.9092%,李郁
丰持股比例为5.4329%,晟捷投资3.1139%,晟盈投资0.5373%,长芯半导体持股比例为7.0581%;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未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协议内容完整性,条款序号采用协议原文序号。
本《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
下各方于 2025 年_11_月_30_日(“签署日”)在浙江杭州签署:
A.【钱炳炯】,一名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7104******】(“转
让方一”)
B.【岑腾云】,一名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6906******】(“转
让方二”)
C.【季永聪】,一名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30329197401******】(“转
让方三”)
D.【王雪洲】,一名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7208******】(“转
让方四”)
E.【胡绍水】,一名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62329197311******】(“转
让方五”)
F.【李郁丰】,一名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30123197004******】(“转
让方六”);
G.【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
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7WGG58F】,注册地址为【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601】(“转让方七”);
H.【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
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80WCA3Y】,注册地址为【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602】(“转让方八”);
(以上转让方一、转让方二、转让方三、转让方四、转让方五、转让方六、转让
方七、转让方八合称“转让方”)
I.【湖北长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6MAK2RNBPX1】,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
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 219 号襄阳大厦 27 层 10 室】(“受让方”)。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以下分别称为“一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交
易双方”或 “各方”。
序言
鉴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是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300897。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总股本为
公司总股本的 60.7003%,此次转让方拟合计转让标的公司 9,815,387.00 股股份,
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7.0000%。具体持股情况,及转让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转让方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本次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转让方一 钱炳炯 20,830,292.00 14.8555% 1,818,174.00 1.2967%
转让方二 岑腾云 16,031,953.00 11.4334% 1,408,111.00 1.0042%
转让方三 季永聪 13,526,936.00 9.6470% 1,109,985.00 0.7916%
转让方四 王雪洲 12,132,186.00 8.6523% 956,061.00 0.6818%
转让方五 胡绍水 5,742,829.00 4.0956% 306,390.00 0.2185%
转让方六 李郁丰 8,395,386.00 5.9873% 840,058.00 0.5991%
杭州晟捷投资
转让方七 管理合伙企业 7,210,115.00 5.1420% 2,879,722.00 2.0537%
(有限合伙)
杭州晟盈投资
转让方八 管理合伙企业 1,244,081.00 0.8872% 496,886.00 0.3544%
(有限合伙)
合计 85,113,778.00 60.7003% 9,815,387.00 7.0000%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各方经过友好谈判和
协商,现就本次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本次交易及转让价款
第 2.1 条本次交易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
全部权利义务,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转让方处受让标的股份
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方同意转让的数量及比例如下:
转让方 姓名 本次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转让方一 钱炳炯 1,818,174.00 1.2967%
转让方二 岑腾云 1,408,111.00 1.0042%
转让方三 季永聪 1,109,985.00 0.7916%
转让方四 王雪洲 956,061.00 0.6818%
转让方五 胡绍水 306,390.00 0.2185%
转让方六 李郁丰 840,058.00 0.5991%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
转让方七 2,879,722.00 2.0537%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
转让方八 496,886.00 0.3544%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9,815,387.00 7.0000%
第 2.2 条转让价款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20.7】元(“转让价格”),本次交易的
转让价款总额为【203,178,510.9】元(“转让价款”)。其中,转让方一转让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37,636,201.8】元,转让方二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为【29,147,897.7】元,转让方三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22,976,689.5】
元,转让方四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9,790,462.7】元,转让方五转让标
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6,342,273】元,转让方六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17,389,200.6】元,转让方七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59,610,245.4】元,
转让方八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0,285,540.2】元。
第三章付款与交割
第 3.1 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照如下约定进行支付:
(1)受让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本次交易价款的 30%,即人民币【60,953,553.27】元(大写:【陆仟零玖拾伍
万叁仟伍佰伍拾叁元贰角柒分】)。具体向转让方支付的价款如下:
转让方 转让方姓名 支付价款(元)
转让方一 钱炳炯 11,290,860.54
转让方二 岑腾云 8,744,369.31
转让方三 季永聪 6,893,006.85
转让方四 王雪洲 5,937,138.81
转让方五 胡绍水 1,902,681.90
转让方六 李郁丰 5,216,760.18
转让方七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883,073.62
转让方八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85,662.06
合计 60,953,553.27
(2)本次交易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
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40%,即人民币【81,271,404.36】元
(大写:【捌仟壹佰贰拾柒万壹仟肆佰零肆元叁角陆分】)。具体向转让方支付
的价款如下:
转让方 转让方姓名 支付价款(元)
转让方一 钱炳炯 15,054,480.72
转让方二 岑腾云 11,659,159.08
转让方三 季永聪 9,190,675.80
转让方四 王雪洲 7,916,185.08
转让方五 胡绍水 2,536,909.20
转让方六 李郁丰 6,955,680.24
转让方七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844,098.16
转让方八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14,216.08
合计 81,271,404.36
(3)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手续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
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20%(即人民币【40,635,702.18】元,大写:【肆仟零
陆拾叁万伍仟柒佰零贰元壹角捌分】)。
转让方 转让方姓名 支付价款(元)
转让方一 钱炳炯 7,527,240.36
转让方二 岑腾云 5,829,579.54
转让方三 季永聪 4,595,337.90
转让方四 王雪洲 3,958,092.54
转让方五 胡绍水 1,268,454.60
转让方六 李郁丰 3,477,840.12
转让方七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22,049.08
转让方八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57,108.04
合计 40,635,702.18
(4)在转让方配合标的公司及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八章的规定完成标的公司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改组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
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10%(即人民币【20,317,851.09】元,大写:【贰仟零
叁拾壹万柒仟捌佰伍拾壹元零玖分】
转让方 转让方姓名 支付价款(元)
转让方一 钱炳炯 3,763,620.18
转让方二 岑腾云 2,914,789.77
转让方三 季永聪 2,297,668.95
转让方四 王雪洲 1,979,046.27
转让方五 胡绍水 634,227.30
转让方六 李郁丰 1,738,920.06
转让方七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61,024.54
转让方八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28,554.02
合计 20,317,851.09
转让方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及受让方的付款账户信息,详见本协议附录一。
第 3.2 条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 3.1 条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事项全部得以满足或
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先决条件(“付款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任一转让价款支付日,上市公司未发生任何事项以致对标
的集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 3.3 条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在本协议签署且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共同向交易所提交标的股
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
第 3.4 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本次交易涉及的所得税申
报事项,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请,确保尽快完成
纳税:
(1)受让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70%(即【142,224,957.60】元
(2)获得交易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书;
在转让方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所得税缴纳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共
同在中证登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
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
务。
第四章转让方的义务
性确认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工作。
保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及时与交易所进行沟通,并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本次交易。转让方应对受让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料,以完成为履行本次交易所需的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承诺。
第五章受让方的义务
性确认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工作。
第六章陈述与保证
第 6.1 条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如陈述与保证为相对特定日期作出,截
至该特定日期),附录二所列的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不存在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6.2 条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如陈述与保证为相对特定日期作出,截
至该特定日期),附录三所列的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不存在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章过渡期安排
第 7.1 条过渡期承诺
(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且应当促使标的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
循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标的集团进行合法经营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标的集团章程以及标的集团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其应尽
之义务和责任,不得损害标的集团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且应当促使标的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
标的集团正常平稳运营和业务稳定,确保标的集团:
(i)以正常方式和以往惯例经营运作,继续维持标的集团与供应商、客户的良好合
作关系,以确保标的集团经营和业务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i)保证组织机构和业务机构的完整,保持管理层、关键人员及销售、采购等经
营团队的稳定;
(iii)继续确保标的集团全部经营资产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修缮状态;
(iv)维持标的集团各项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
(3)过渡期内,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若据一方所知,发生了任何:
(i)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或(ii)对标的集团造成
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其他情况,一方应当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况通知
另一方。
(4)过渡期内,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转让方应在标的集团履行以
下义务和/或从事以下行为前,就相关事项与受让方进行事先沟通协商:(i)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标的集团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需要提交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审议的事项;(ii)其他可能对标的集团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 7.2 条分红送股等事项
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进行现金分红、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
相关经济和股份权益由受让方享有,标的股份的数量根据除权事项的结果相应调
整,但标的股份交易价款总额不变。
第八章标的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及标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标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1)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4】名董事(包括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上述调整后的董事会予以聘任(但转让方应确保改
组后董事会将会聘任受让方推荐人员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转让方
应通过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积极配合和推进前述标的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相关董事改选议案、就相关董事改选议案投赞成票等。
(2)上述调整安排,应当在受让方合计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70%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启动,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审议更换董事议案并发布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且上述调整安排至迟应当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受
让方原因、监管审核要求、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要求等非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
在上述期限内启动或完成的,则至迟应当在交割日后 45 个工作日完成。
第九章费用
行申报、缴纳和承担,受让方不负有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除此之外,因签
署和履行本协议及为完成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其他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中国法律
各自承担。
及公证、登记及其他事项的费用,各方应按照有关中国法律各自承担。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章保密条款
第十一章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 11.1 条生效
各方同意,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在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 11.2 条变更
各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文
件并履行各自内部程序、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如需)后方能生效,并作
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11.3 条终止
各方同意,除法定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交割日前(就本条第(ii)项而言,为在本协议生效前),
受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
(i)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集团发生或出现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ii)标的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面临退市风险;
(iii)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
误导性,且在收到受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
补救或整改。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
误导性,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
补救或整改,在交割日前,转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特别的,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
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书面
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如 2026 年 3 月 24 日前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交易所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双方另行约定是否延期。如双方未能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的,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 11.4 条终止的效力
(1)如本协议根据上述约定终止,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必备文件及
采取行动或应其他方的合理合法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必备文
件或采取行动,协助另一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之前的状态;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根据协议第 11.3 条的情形终止,转让方应在
本协议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其已
产生的银行利息。
(3)如本协议根据上述约定终止,则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本协议对
任何一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但是第十章(保密条款)、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和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规定及其他根据其
性质应持续有效的条款除外。
(4)各方进一步明确,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则守约一方仍有权
向违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重大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若一方违约,则守
约一方(“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事项,违约方应在
收到守约方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对其违约事项予以补救或整改。如果该【30】
日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事项完成补救或整改,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
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
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各方
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任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
工作日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已缴纳
的所得税,如有),且赔偿金额不得少于本次交易总价款的【10】%;如因转让
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或本协议约定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改组未能顺利完成的,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
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少于本次交易总价款的【10】%。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
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导致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的,转让方应将已支
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退还受让方。
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并遵守中国法律。
赔或诉求(“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应将争议提交至起诉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继续履行。
款的效力。
第十五章一般条款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
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钱炳炯为公司董事,季永聪、岑腾云、
王雪洲、胡绍水为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未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
其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郁丰、晟捷投资、晟盈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胡绍水在山科智能拥有权益情况、拥有权益的股份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一”和“二”。
为 2025 年 11 月 30 日,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
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
的规定执行。
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他公司任职的情形(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
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外,
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以及李郁丰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晟捷投资、晟盈投资在 2025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
告》,晟捷投资计划在 2025 年 5 月 30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
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后总
股本的 2.9960%。
晟盈投资计划在 2025 年 5 月 30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
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后总股本
的 0.7166%.
具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减持时对应公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日期 减持股数
司总股本比例
晟捷投资 集中竞价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7 月 9 日 897,478.00 0.64%
晟盈投资 集中竞价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7 月 9 日 694,974.00 0.5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钱炳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岑腾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季永聪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王雪洲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胡绍水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李郁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钱炳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岑腾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季永聪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王雪洲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胡绍水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李郁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杭州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山科智能 股票代码 300897
钱炳炯;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岑腾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季永聪;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雪洲;
胡绍水;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李郁丰;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企业(有限合伙); 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
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变化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其中钱炳炯为公司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第一大股东) 否
实际控制人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85,113,778.00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60.7003%(未考虑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数量:减少 9,815,387.00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减少 7.0000%(未考虑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其在
持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晟捷投资以集中竞价方式在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7 月 9 日期间减持 897,478.00
股,晟盈投资以集中竞价方式在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7 月 9 日期间减持 694,974.00
股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不适用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否□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钱炳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岑腾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季永聪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王雪洲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胡绍水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李郁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