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前述定期财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
业务,公司管理层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具备完成审计任务、确保
审计质量和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
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除有权股东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会成员。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由审计委
员会进行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聘期一年。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直接续
聘,续聘可由审计委员会直接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
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
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
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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