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
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
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
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
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
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持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本所在本所网站公
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
(三)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买卖
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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