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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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
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特制定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
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
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
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
债券市场公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
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四)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五)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
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
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
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
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
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
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季度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披
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
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
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
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一)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二)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三)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五)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十)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一)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六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漏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
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
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
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
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未公开信息保密管理及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披露及报送等日常工
作,并确保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二)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内容,不得对外提供传送涉及未公开信息内容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定期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财务部;
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二)涉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协会事先审核的公告报协会审核;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公室汇报,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工作。
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
度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
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关系活动档案的建
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三)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含)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安排参观日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审核
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监督,并提出修改完善
意见。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三十六条 应该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
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
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本制度
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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