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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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
督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具体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总裁)应向每位审计
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
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
可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
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
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并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
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关注公司的业绩
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
立性、及时性,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
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由审
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表决决议的同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对受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
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与改聘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七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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