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
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
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及披露定期报
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
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
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访及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
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
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据
《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应尽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具体组织编制,财
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证券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意
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 3 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
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
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拟订定期
报告初稿。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证
监会、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组织证券部、
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生产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以及控(参)股子公司等
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
如果需要审计,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机构在审计基准日前履行预审
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二)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为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度,独立
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
计问题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
核。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一)财务总监负责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配合证券部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有
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
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证券部,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二)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
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如因提供资
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因此影响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
初稿。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
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
交复核结果。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 5 日(季度报告)或 10 日(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
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
会投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
(含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在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提交
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部应及时保存定期报告原件或有法
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及时将定期报告正本分别报送
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
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 15 天之内,半年度和季度结束后 10 天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
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预计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
事会秘书还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披露其他相关
内容。收到相关内容后,董事会秘书须在 2 天内组织进行预告。
第二十五条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
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
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
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处
理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过程中发生需
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
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由于其工
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或者发布修正公告,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建议该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提请股东会更换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定期报告工作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行
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上述对有关责任人的各种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公司应当向海
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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