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 工大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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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
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
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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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密。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策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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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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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
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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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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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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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前款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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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
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
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
预计不触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求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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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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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当
披露的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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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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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协调;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
接领导下,具体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证券部应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安排,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同意后,与上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
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进展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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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转、审核与披露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地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的
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邮件、钉钉、微信等书
面形式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不得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权
要求报告义务人提供与该重大信息相关的进一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
批文、情况说明等。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判断该事项
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如确需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
时限内组织证券部编制临时公告,报请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予以
披露。
  如拟披露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后,依据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据此组织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视情况与其签署保密承诺或协议,并明确告知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幕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外部机构或个人沟通时,仅可介绍已公开披露的经营及财务情况,不得以
任何形式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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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依法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严格保密。公司为信息披露需要了解有关情况
时,相关方应予以必要协助。
  第六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在信息披露前,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通过新闻
媒体、内部刊物或其他任何途径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公司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及
其他宣传材料,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视为未能恰当履行其岗位
职责。公司将依据其行为情节、后果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问责处理,
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六十四条 公司外部机构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造成干扰或损害,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采
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整改和纠正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14 页 共 15 页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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