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议案 1(普通决议案)
关于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
充承诺的议案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股份”,原名“大连港股份有限公
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间接控
股股东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集团”,原名“辽宁东北亚港航
发展有限公司”
),以及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
)
出具的《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补充承诺函”),
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内容
招商局集团作为辽港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于 2020 年 7 月出具《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关于进一步避
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尽最大努力在 2025 年底前解决辽港集团与辽港
股份之间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
辽港集团作为辽港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于 2017 年 12 月出具《关于规范与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关于进一步
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承诺尽最大努力在 2025 年底前解决辽港集团与辽
港股份之间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
营口港集团作为辽港股份的控股股东,于 2020 年 7 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并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函》
,承诺尽最大努力在 2025 年底前解决与辽港股份之间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
二、承诺履行情况及补充承诺原因
截至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招商局集团、辽港集团、营口港集团已按照相关
承诺函的要求,推动完成辽港股份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及其他符
合条件的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辽港股份;针对暂不具备注入条件的同业竞争资产,推
动完成辽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子公司与辽港股份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持续保障委
托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并持续评估相关资产是否满足注入条件和研究论证注入方
案。但受资产盈利能力、资产权属瑕疵等客观因素限制,相关资产仍暂不具备注
入条件,预计无法在相关承诺函约定的截止时间内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补充承诺期限及承诺内容
为继续推动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招商局集团、辽港集团、营口港集团承诺
将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以及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辽港股份基本收益要求的
前提下,本着有利于辽港股份发展和维护辽港股份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原则,通过资产重组、业务调整、优化托管管理模式等方式,尽最大努力
在 2028 年底前妥善解决与辽港股份之间的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
以上,请股东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