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星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司内部关于保密事项
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公开披露。公开披露的信息也要
履行保密审查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
大事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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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
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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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
司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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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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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地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
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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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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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
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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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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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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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信息披露前,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保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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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办法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及时通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二条 集团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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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集团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
心制定,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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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
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人员为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集团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履行公司内部的保密审批程序;
(四)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集团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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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集团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
息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
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 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
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集团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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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集团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集团证
券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集团证券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集团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北京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
行文时,相关文件由集团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集团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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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
罚。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建议他人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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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
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
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或集团证券部同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
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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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八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 10 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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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交所。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
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
完全结束。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集团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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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
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
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监局、上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北京
证监局和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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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
(四)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九十五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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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