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监管工作,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
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
加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 概念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章 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管理审计、专
项审计等。
(一)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
性进行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
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的审计,包括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物资采购、销售经营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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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
(三)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
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四)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
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及监督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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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七)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八)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九)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根据董事会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
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七) 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八) 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九)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
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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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十) 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
人追究责任;
(十一)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十二) 责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
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十三) 协助公司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四) 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
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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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工作,在执行工作过程中,
若发生必须调整计划的事项,应重新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并组建审计
组。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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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事项范围、审计人员等情况,以及审计目的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协助配合的事
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应通过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
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实物,或向有关单位/部门/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
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
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探
讨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能如实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对审计
范围进行限制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向执委会报告。对于
确实需要上报审计委员会的则形成行文后上报,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
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审计组
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组指定期限内
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执委会批示后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下达
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审计完成后,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整
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应按审计报告和整改意见及时做出处
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并在审计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整改报告报送
审计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如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计部提出,审计
部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后
续审计,一般在审计整改报告上报后一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依据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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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
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
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沟通表达能力。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
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其他
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
原则、重视证据、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区
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需提供脱密材料;
(十)其他相关资料。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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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
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
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司
执委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被审单位应针对审计部提出审计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在审计部
出具审计报告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报送审计
部备案。被审单位对审计问题存在异议,或者落实审计建议的整改方案时遇到困
难时,应及时与审计部会商处理,必要时报公司执委会。对于落实整改方案不到
位的,未经执委会认可延期的,按未落实整改处理,或经整改仍然重复出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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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问题,审计部有权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扣减部门的年度绩效得分。被扣
罚的部门若对处罚产生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咨询审
计部意见后仍存在争议,最终由公司总经理裁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内部管
理制度的,一方面可以根据制度规定进行处罚,未有制度约定的,也可以根据影
响程度,对部门给予处罚,标准如下:
(一)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00 万元的,每发现一笔扣 1 分;
(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视金额和情节,每发现一笔扣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及直属领导对申请信息填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责;但
审批人草率审批的,按审批失职处罚;其它级别的审批人,未按其制度赋予的职
责进行审批的,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要详尽说明审批的理由,未详尽说明,只
有“同意”的审批,视同失职处罚。除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外,审计部可以
根据审计结果对责任人追加处罚,标准如下:
(一)涉及审批项目,每发现一笔扣 1 分;
(二)审计警告后仍存在失职的行为,每增加一次追加 1 分,年度内最高可
扣 5 分。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现行制度规定,可直接出具处罚意见,通告被
处罚部门或人员。被扣罚的部门或人员对处罚事项提出异议的,可以 10 日内向
审计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申诉后仍存在争议,可提交公司总经理裁定。相
关处罚意见在通告被处罚部门或人员 15 日后转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考核岗执行,
需要纠正处罚结果的,可于次月予以纠正。(表格详见附件 1)
第四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
经济处罚: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被审部门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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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向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或举报证据的;
(五) 泄露被审部门内部信息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对公司内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事
项进行举报,对于实名举报事项,审计部将 100%开展审计调查;对于提供充分
证据的匿名举报,审计部将根据相关证据情况开展审计调查。对举报和投诉内容
经查属实的,除保护举报人信息外,公司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举报邮箱:shenjijubao@geovis.com.cn。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用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