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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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80号
致: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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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
公司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召集。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于2025年11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深圳市
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会补充通知》”)。根据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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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补充通知》,2025年11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书
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
交至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前述《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
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操作流
程、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5日、2025年11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股东会的通知》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6日(星期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6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五)14:45在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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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名,所持公司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239,709,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56%(珠海大横
琴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1号-R均已全部放弃所持公司
股票表决权,其各自所持公司股票均不计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因此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7,035,065股,下同)。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
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21名,代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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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
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738,2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1%;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79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452,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4%;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793,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26%。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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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9,738,2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1%;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79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452,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4%;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793,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26%。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0,016,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6%;
反对1,148,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516,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30,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9%;反对1,148,70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516,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942%。
表决结果:同意408,958,0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6%;
反对1,148,7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1,574,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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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2,672,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76%;反对1,148,76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0%;弃权1,574,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975%。
表决结果:同意409,738,2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1%;
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79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452,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4%;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793,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26%。
表决结果:同意409,738,2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1%;
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79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452,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4%;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793,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26%。
表决结果:同意409,738,2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1%;
反对1,148,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79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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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452,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4%;反对1,14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0%;弃权793,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26%。
表决结果:同意408,917,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8%;
反对1,148,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1,614,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2,632,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6%;反对1,148,76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0%;弃权1,614,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204%。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851,6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98%;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395,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51,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98%;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395,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253%。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古少明先生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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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10,161,2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9%;
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368,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75,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6%;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弃权368,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02%。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投资光耦合器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223,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0%;
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306,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938,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2%;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弃权306,2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46%。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120,9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1%;
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40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35,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6%;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弃权408,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3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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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
(六)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989,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2%;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54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0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8%;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542,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9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9,989,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2%;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54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0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8%;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542,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9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09,989,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2%;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54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0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8%;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542,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9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9,979,3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7%;
反对1,15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6%;弃权54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69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99%;反对1,1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8%;弃权542,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9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9,987,4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
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54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02,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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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5%;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弃权542,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9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9,987,4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
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54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02,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5%;反对1,1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弃权542,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9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0,003,5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6%;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528,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18,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7%;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528,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9,725,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1%;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806,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440,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3%;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806,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98%。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9,725,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1%;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806,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440,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3%;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806,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98%。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9,232,3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1,299,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2,946,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40%;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1,299,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411%。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872,7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
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659,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587,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91%;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659,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34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7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872,7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
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659,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587,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91%;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659,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34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7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039,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2%;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493,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53,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0%;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493,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7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8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164,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368,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78,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3%;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368,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2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164,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
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368,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78,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3%;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368,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164,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
反对1,148,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368,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78,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3%;反对1,148,70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368,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151,2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4%;
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380,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65,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9%;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380,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163,2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4%;
反对1,14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36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877,8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8%;反对1,148,701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368,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066,6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9%;
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465,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781,2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7%;反对1,148,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465,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6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811,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
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720,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526,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44%;反对1,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720,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1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李 忠 易明辉
_____________
魏 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