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
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
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
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
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
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
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议。
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二)其他风险投资(含证券投资)
经董事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
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
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
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控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
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
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控部应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
的安排或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并对风险投资项
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相关意见。每个会计年度末,公
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
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
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
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
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
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应形成书面报告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可对公司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长对项目书面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
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查。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对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
或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
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
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
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
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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