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22: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三)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
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
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
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 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该
等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
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
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
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对有争议又无法
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会审议。
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
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
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 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现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
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由下次股东会对
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为止。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
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公
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的当
日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
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
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
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审计委员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
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
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博彦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