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山鼎: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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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制
度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
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
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设置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相应的档案管理,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
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
告。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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