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110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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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报告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专 1
项说明
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1100664 号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精密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止《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有资金的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
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华锐精密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有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专项说明是
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
反映了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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