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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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客观地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和
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
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
职。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专业素质,
熟悉企业管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公
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
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被审计部门(个
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或者对审
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
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
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
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还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原《内部审计制度》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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