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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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及其衍生品(以下统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
避原材料价格和生猪价格等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北京大北
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
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生猪、玉米、小麦、大豆、豆粕、豆油、菜粕、
油脂等),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
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等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
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时间段相匹配,相应的期
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
间。
  (四)公司应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公司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
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因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或处罚的,将
由经办人员和期货决策委员会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各
产业总裁领导下由各产业总部期货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由产业总部期货、
财务、采购和销售等部门行情分析人员组成期货决策委员会,负责交易策略制定
及监控,具体执行由产业总部期货部门负责。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各产业负责人担
任并对期货相关业务的合规性、资金安全性负责。
            第三章 授权及交易制度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各平台/事业部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经
公司总部审批后可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应明确有权交易的子公司名单、可从
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具体由产业总部指导各平台/事业部予以实施。
各平台/事业部应设立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平台/
事业部负责人领导下,平台/事业部期货、财务、采购和销售等部门相关人员组
成决策委员会,负责交易策略制定和监控,具体执行由平台/事业部期货部门负责。
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各平台/事业部负责人担任并对期货相关业务的合规性、资金
安全性负责。
  第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则
  远期销售和采购必须由分析师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策略、方案可行性分
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离场方案和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销售和采购套保方案。
  第十条 现实货物交割规则
  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财务部门负责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
现货交割完毕后十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
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十一条 交易执行及报告原则
  (一)期货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日编
制期货交易报告。期货交易报告需包括所有期货的交易、当日权益等,且期货交
易报告应按日提交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和期货决策委员会。
  (二)由期货部行情分析及决策人员制定具体的期货套保方案,提交期货部
负责人组织讨论修订,再由期货部负责人报期货决策委员会审核。任何人发现方
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期货决策委员会主任,并由风控人员直接指令
期货交易员进行纠正。期货交易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各产业每月应向公司总部管理层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情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分析
报告。
           第四章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一)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填写《支付申请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
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二)期货决策委员会应指定风控人员对期货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
检查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和价差表现偏离原方
案设计,必须立即向期货决策委员会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交易员按照止损方案
下达操作指令。
  (三)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公司提交的账
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财务部门审核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
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日报告并按固定格式发送给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部设置风控岗位,直接对期货决策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期货部负责人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
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期货决策委员会主任,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
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
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 期货部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师和风险控制人员——报告期货部负责人——报告期货决策委员会;
员和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对策;
  第十八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
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
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
货部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
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
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
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制度审议通过之日起,原《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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