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
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
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
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
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包括公司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共同新设企业、对其他企业(含
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等;
(二)公司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投资等;
(三)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及以上
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五)其他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还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的审批
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公
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经营
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
标准执行。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并
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审批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
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投资
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总经理签署有
关文件或协议;
(二)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经营投资事项
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
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
(五)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招
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
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
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
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经
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对项目进度落实、款项
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任
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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