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主
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编
制。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能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
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总协调人。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分子公司)及
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公司
财务部门等应当履行配合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法务部具体
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能够
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财务
部门等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分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
部责任人,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并保证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人员
严格执行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报告制度,要求相关人员明确和掌握公司信息披露的
内容、原则和要求,并根据各自部门和单位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
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为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信息。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的通畅,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应及时将信息披露的联络人名单报公司证券法务部登记。名单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股东会在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法务部根据监管规定,商计财部确定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
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收集整理适用法律法规和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送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作为其提
供相关信息的参照标准;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
根据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求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
证券部法务报送相关资料;
(四)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对
本单位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和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
(五)公司计财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其他财务相关信息;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
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收集其他相关信息,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七)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
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审阅;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会议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应熟悉了解所属单位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及时履行重
大信息报告 义务,并履行对所报送信息的复核和签字确认程序,以确保所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临时报告初稿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草拟;
(三)临时报告披露前应根据信息来源、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四)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披露。
第五十三条 除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程序外,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
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
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特别需要注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
员严格履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经理、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分管范
围内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保密措施,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信
息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机构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报表、文件材料时,
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以防止
公司信息提前泄露。
较难保密的材料信息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规定决
定是否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纳入
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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