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
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分、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
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
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
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六)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七)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业绩预报;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坏账准备;
(十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四)董事长、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
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
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
应及时报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
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仔细分析和
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财务总监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
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
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
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若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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