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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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
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
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通报发现的舆情情况,客观、真实、准确地报告舆
情信息,不得有虚假、隐瞒或遗漏。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妥善处理: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公司证券法务部,公司证
券法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
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
要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条 一般舆情信息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重大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宁波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措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者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
者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该等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
确保始终遵守适用该等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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