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
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
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各项相关工作。内审
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有紧急事项
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
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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