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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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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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致: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假设: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员村街道黄埔大道 660 号汇金国际金融中心 10 楼蜂助手 6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罗洪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 9:15-9:25 、9:30-11:30、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对象为:
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21人,代表股份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4,454,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
人,代表股份32,963,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2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16人,代表股份1,083,58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1%。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
络投票216人,代表股份1,083,585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持续督导机构代表通过现
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提案
累积投票提案
其中,议案1、议案2中子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需采用累积投
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投票,应选独立董事3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
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4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380,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9%;反对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6%;反对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40%;弃权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44%。
表决结果:通过。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81,4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9%;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29,30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9%;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29,30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4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8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5%;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29%;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8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7%;反对107,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8%;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982%;反对10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4%;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8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5%;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29%;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8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5%;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29%;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5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0%;反对132,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5%;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50%;反对132,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846%;弃权29,6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5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0%;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54,5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50%;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54,5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4,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84%。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7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36,5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1,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362%;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36,5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1,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7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49,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61,4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1,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382%;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61,4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1,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51%。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46,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6%;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64,6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4,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429%;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64,6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4,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5%。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7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0%;弃权36,595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1,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362%;反对107,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弃权36,59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1,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330,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9%;反对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59,67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5,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000%;反对2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32%;弃权59,67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67%。
表决结果:通过。
(1)《选举韩中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6,425,14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804股。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李慧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6,436,13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789股。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刘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6,436,80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461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议案2中子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马章凯)
经办律师:
(倪洁云)
经办律师:
(陈光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