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
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二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
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节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
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
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
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
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募集
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
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
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
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
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
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到
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
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
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
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四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
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节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
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
的基本情况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
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