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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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厦锦律书字第【0035】号
共【8】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
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海峡环保公司及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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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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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晋
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5年11月26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海峡环保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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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海峡环保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0,084,039】股,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80,981,68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9.2877】%。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候选人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61,377】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34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验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7,140,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26】%。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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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票结束后,该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
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549,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08】%;反对【2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95】%;弃权【140,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5 -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82,661,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04】%;反对【19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86】%;弃权【87,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1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672,9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45】%;反对【19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8】%;弃权【7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5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633,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05】%;反对【19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86】%;弃权【115,5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0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629,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91】%;反对【19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0】%;弃权【118,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1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6 -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82,595,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70】%;反对【2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4】%;弃权【117,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1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588,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45】%;反对【2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3】%;弃权【124,8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611,1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27】%;反对【2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80】%;弃权【110,9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峡环保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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