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组织和管理投资证券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投资证券管理中心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投资
证券管理中心。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投资证券管理中心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者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投资证券管理中心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投资证券管理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者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
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
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投资证券管理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办法、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
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投资证券管理中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投资证券管理中心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
体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投资证券管理中心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投资证券管理中心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10 年。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
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投资证券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
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
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者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
根据内部规章办法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
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六十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适用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审计监察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分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办法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
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者财
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审计监察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
第六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司、下属
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
担保密责任。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机制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投资证券管理中心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
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
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
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
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本制
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投资证券管理中心根据需求不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
询。
第七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证券管理中心的工作,在投资证券
管理中心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投资证券管理中心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证券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者通报的其
他文件。
第七十七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
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
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
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八十一条
公司投资证券管理中心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
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证
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
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监管
指引 2 号》和/或者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