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顾家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人员如在内幕信息以合法方式予以公开前获知了公司内
幕信息的,自其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者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公
司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公司
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条所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
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九条至第
十条所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须向外部使用人(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提示或者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在提供之前经董事
会秘书处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披露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
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
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涉及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者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
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
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