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家居: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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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回报投资者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管理中心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专线接待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畅通,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
定后方可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
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
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
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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