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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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
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
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
  (二)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
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一)基本工资: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
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
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
司不予发放,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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