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7: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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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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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
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
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
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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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
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
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经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行为触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
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
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
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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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后,
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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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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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
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的财务资助情
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证券投
资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财务管理部及内部审计部门协助证券投资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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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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