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
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西部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的担保。担保
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
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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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董事会可以制订年度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授权方案,董事长可以在授权额度内,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贷款进行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除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得对外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其他企业、
组织、事业单位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
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
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的担保总额(包括控
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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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
供的担保;
(三)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的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第五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
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合同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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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债务人;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门为公
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
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应当
妥善保管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
申请书及其附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下属财务管理部、公司其他
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应当
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
续风险控制。如发现被担保人在担保期内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
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
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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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执行,不得超越相关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
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严
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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