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 关于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暨债权债务重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7: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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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5-105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暨债权债务重组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实施的债权债务重组概述
简称“三乘三备”)、公司控股子公司琼中鑫三源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鑫三源”)、王钟灵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市政”)
就案号(2021)镇裁字第 180 号案达成调解,由三乘三备、鑫三源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镇江市政支付借款(含利息)2,032 万元、律师费 2 万元,
且约定如未按时支付需支付 LPR 的 4 倍罚息,王钟灵承担连带责任。同日,三乘
三备、鑫三源与镇江市政就案号(2021)镇裁字第 181 号案达成调解,由三乘三
备、鑫三源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镇江市政支付补偿金及损失费 1,968
万元、律师费 8 万元,且约定如未按时支付需支付 LPR 的 4 倍罚息。上述两案签
署调解协议后未能及时履行,截至目前,依据调解协议,三乘三备、鑫三源共计
欠付镇江市政本息约 5,885 万元。
处理工程的工程款发出通知,认可三乘三备、鑫三源已向镇江市政支付预付工程
款 1,205.49 万元。目前,该合同已完工产值金额约为 110.45 万元。此外,镇江
市政与上海拔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拔臣”)签订有《海南省琼
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中平镇供水工程建设合同》,该合同已完工产值
金额约为 266.50 万元,上海拔臣尚未支付镇江市政工程款,镇江市政拟将其前
述业务形成的应收上海拔臣债权转让给鑫三源。
  为尽快解决历史项目遗留问题及所涉诉讼案件,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拟签订
《执行和解协议书》,三乘三备、鑫三源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向镇江市政支付现金
人民币 1,700 万元,以及鑫三源已支付的预付款 1,205.49 万元扣除镇江市政已
完工产值 110.45 万元、应收上海拔臣的债权 266.50 万元后的余额 828.54 万元,
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偿付三乘三备、鑫三源应付镇江市政的全部款项约 5,885
万元。上述事项完成后,上述所涉案件、工程项目与三乘三备、鑫三源无其他未
解决的争议及纠纷。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债权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 395 号
  法定代表人:沈远
  注册资本:30180 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
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输变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的施工;施工劳务承包;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沈柯章持有 90%股权,孙庆云持有 10%股权。
  债权债务重组对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关系。
  三、《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上海三乘三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 2:琼中鑫三源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1、甲方 2 下合称“甲方”)
  乙方: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钟灵(承担连带责任)未能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乙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案号:
         (2022)沪 02 执 1207 号),上述案件以下简称“180 号案”;
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乙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案号:
(2022)沪 02 执 1206 号),上述案件以下简称“181 号案”。
向乙方支付预付工程款 12,054,947.36 元,乙方完成的产值约为 1,104,544.19
元。
  经甲方及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与乙方同意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 12,054,947.36 元外,按
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另行向乙方支付共计人民币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2022)沪 02 执 1207 号、
                                         (2022)
沪 02 执 1206 号两案对甲方的查封、冻结、限高、失信等措施的申请,配合甲方
按法院的要求出具相应的文书,避免甲方支付额外的执行费用。
  甲方按本协议全部履行义务,乙方就 180 号案、181 号案及《借款合同》、
                                       《合
作协议书》、案涉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不再向甲方 1、甲方 2 主张任
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本金、违约金、损失费用、预期利润、迟延履行
期间债务利息、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案涉项目、案件产生的全部费用)。
   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乙方基于与上海拔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
省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中平镇供水工程建设合同》所享有债权转让
给甲方 2 享有,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全部款项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上海拔臣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并将相应的书面通知 凭证移交给甲方 2。前述债权金额为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时,乙方可按 180 号、181 号案件原调解协
议约定向法院申请恢复(2022)沪 02 执 1207 号、(2022)沪 02 执 1206 号两案
的执行,但应扣除前期乙方已经收到的金额。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2022)沪 02 执 1207
号、(2022)沪 02 执 1206 号两案解除对甲方的查封、冻结、失信、限高等申请
材料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如甲方逾期付款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并承担乙方维权产生的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律师费用等。
   各方特此声明并保证:其签署、履行本协议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权力机构
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且完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之相关规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事项是综合考虑现阶段市场情况、各方资金、经营等因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双方债权债务清偿问题。本次重组将形成债务重组收
益约 3,356 万元,增加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约 1,797 万元,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
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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