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 特定对象来访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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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
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杭州
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
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
作,接待人员均需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
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加接待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1—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向特定对象介绍情况时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流程
 第六条 特定对象的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或人
员应为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预约登记→同意接
待(安排接待时间和方式)→签订承诺书→接待调研、采访→形成接待书面记录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出调研、采访需求时,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了解来访目的及拟调研的问题提纲并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
登记表(附件一)。
 第九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联系特定对象确定调研、采访时间和方式,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
二)。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机构名义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等沟
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条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来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注意事项
                 —2—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
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三条 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公司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已披露的法定披露信息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激励、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
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
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
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件。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
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
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
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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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调研和来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
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调研和来访者原则上应自理所有相关费用。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附件一: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工作单位
                   投资者 / 证券机
来访人员类型
                   构 / 媒体 / 其他
来访人员联系方式
接待时间及地点
来访公司及人员背景
关注内容
日程安排
接待人员
批准人员               制表人员
                 —5—
附件二:
                       承诺书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
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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