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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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前款“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
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后,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 (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
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
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的文件类型;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七)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
料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
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
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形追究责任。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
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照公
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 缓/豁 免披 露事 项 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第5
附件二: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 6 页6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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