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按
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
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
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表披露格式”及
《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
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
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
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
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
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
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
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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