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
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授权委托书应列明委托人姓
名、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意见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通讯会议或者现场会议与通
讯会议结合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
立董事于专门会议召开前可获取公司运营情况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
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等具体会务事项。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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