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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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
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
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
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
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
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
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
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
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为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
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
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
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
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因素。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及
时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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