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
“《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
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
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6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
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
份。
第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属
于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减持不适用本制度前述有关减持的
规定,但第十七条不得减持股份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
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
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
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
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
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及时报送深交所
备案并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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