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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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
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
营效率,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通过系统、规范的方
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适当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从而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
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审计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熟悉企业内部审计及内
部控制流程。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
员。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
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
律,坚持实事求是。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
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对象的相
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依据
本制度行使职权,开展内部审计活动,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按照公司规定
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被审计
项目和被审计对象。除特殊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举报),不得擅自扩大内部审
计范围。审计工作需充分考虑保密性,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需尽量控制参与
审计的人员的范围及数量。如涉及公司重要战略、策略信息及重要公司、个人隐私信
息的,审计小组需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费用管理、成本核算、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
            第四章 审计部职责和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公司内部审计法规、制度;
  (二)制定审计工作规定、工作计划;
  (三)指导监督被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设计合理性和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向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领导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八)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按照审计委员
会的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的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四)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
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
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
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在审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部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部人员与被审计单位
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做好外部审计的协
调配合工作。审计部应积极协调、配合与会计师事务所、外部政府审计,财税部门等
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 也
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 年初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批;
  (三) 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对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
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
准备工作;
  (五)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六) 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
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七)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
有异议的,应当在 3 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 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送有关单位,并视必要
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九) 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 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由审计
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整改意见,由内控审
计部执行后续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
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
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
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
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
部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卷内资料须包括: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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