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长春致远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 )投 资 者 (包 括 在 册 投 资 者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 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 资 者 关 系 顾 问 ;
(五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或 个 人 。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明或身份
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
(二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
(三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 司 的 文 化 建 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 资 者 诉 求 处 理 信 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 司 的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投 资 者 关 系 互 动 易 平 台 (以 下 简 称
“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
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形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
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 公司证 券 价格作 出 预测或承 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沟通或者问询;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
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
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
样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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