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通报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
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致远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以下简称“重
大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密的原则。
第六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重大会议事项: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披露: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
生关联交易外)达到《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审议标
准。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债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
请提出相应的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6)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7)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8)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6)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相关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八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生第七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
的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
公司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需披露的
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董事长;
(三)公司证券部须在第七条规定事项发生后及时安排进行公告,并督促、
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事
项并报告董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通报、公司信息披露等事
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一)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证券部,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应当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
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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