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为董
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及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主任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则自动失去主任委员资格,并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产生新的主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融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
等事宜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导;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同
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八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本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
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十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提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委员会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主任委员拟订,并通过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送达委员会全体
成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以通讯表决
方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现场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在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
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传送至公司证券部。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通讯表决方式的签字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
会秘书,所有经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委员会决议正本。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
会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给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审议的结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
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留存公司档案室,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
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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