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
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
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和管理层相关人员组成,专门负
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执行有关会议决议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相关候选人予以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提名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
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
的方式召开;也可以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须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
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
部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