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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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总监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
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负责财务、风险管控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
务总监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在任职期间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也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财务总监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业务的工作经历不少于五年,担任过签字负责人;
能力。
 第七条   《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
损失的人员;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
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第三章   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
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
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金及担保贷款事宜提出方案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批;
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
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资产评估等工作;
动、奖惩情况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对外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提出建
议;
亏损等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监督公司的财
务管理规定的制订;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责;
责任。
     第十条   财务总监监督和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 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下列业务:
  第十二条   全面预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筹融资预算、财务收支
预算、成本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告,须经财务总监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
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
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
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
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财务总监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
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
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
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的待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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